迟日大委员:完善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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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日大委员:完善符合律师行业特点的税收政策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 高峰)“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使命。立足于律师及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加快推动完善符合其行业特点、更加科学公平的税收政策,是整个律师行业一直以来的关注和期待。”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主任迟日大尤其关注这一话题。

图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迟日大

据迟日大介绍,目前已推出的针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的减税政策等,着实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但由于其适用对象仅针对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而对于受限于行业特点及特殊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如律师行业,目前被排除在这种普惠性的税收优惠之外,无法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

对此,他建议,对律师事务所性质重新界定,允许律师事务所以及合伙人律师参照小微企业标准可以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律师属于脑力劳动者,智力投入较大,难于计算,且律师行业没有相应会计准则遵循,财务核算难度较大。”迟日大提出,尽快出台符合律师行业客观规律的会计核算政策;出台前的过渡期,给尚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一个合理的缓冲期间并允许两种税收征收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内合理的共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实行核定征收。

同时,鉴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特别针对律师行业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致使税务机关在对于律师事务所实行全面查账征收时,难以准确确定计税依据,迟日大建议,合理界定对律师行业征税的计税方式及税前费用扣除办法。

在迟日大看来,税负的减轻有利于充分激发律师行业的创新驱动活力和内生成长动力,既能促进规模化律师事务所进一步发展壮大,走品牌化、集约化发展道路;也能鼓励中小微律师事务所转型升级,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是“民之所盼,政之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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