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适应老龄社会的法律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鲁晓明呼吁: 制定《老年教育法》为老年人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人民政协网8月1日电(记者 李木元 王亦凡)“当下老有所为制度依然缺失,年龄歧视依然存在且缺乏制度制约。” 在全国政协7月26日召开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专题协商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呼吁,在我国老龄化呈现出加速度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应转变观念,构建与老龄社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
鲁晓明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反映出鲜明的人口红利特征。一方面,老年保障制度匮乏,适应老龄化的社会保障制度需求和供给均不够强烈,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缺乏制度支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缺失。同时,老有所为制度也有所缺失,一是年龄歧视普遍存在且缺乏制度制约。高龄者即便完全满足职位需要也常被以年龄不符要求为由拒之门外。二是规定了较早的退休制度。不同于65岁左右退休的国际通常做法,我国男满60岁女满50岁即可退休。三是忽视老年人就业创业意愿,自助与互助养老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支撑。四是忽视老年人自我发展意愿,老年教育与社会参与制度缺位。
鲁晓明还表示,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法定结婚年龄较晚, 规定了以少生优生为内容且比较严格的生育制度,现行婚姻制度主要以年轻群体婚姻为基础,如只承认登记婚姻,实施单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配偶固定在第一顺位进行继承等。
“要适应快速发展的老龄化形势,应改变基于人口红利的法律政策,构建适应老龄社会的法律体系。” 鲁晓明建议,首先要完善多元老年保障制度。“一是完善各类养老保险制度,以制度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住房反向抵押等保险的发展。二是构建互助养老制度,明确互助养老中的国家责任,规范互助养老行为,保障互助养老实践健康发展。” 鲁晓明说。
鲁晓明还建议,要从多方面构建老有所为的制度体系。要在反对年龄歧视上给出明确规定,完善老年人就业制度;在推进延迟退休制度落地的同时,构建老年人就业创业整套制度,赋予就业老人劳动者地位,对老年人创业进行特殊保护,引入终身教授制等高龄专业人才就业制度;对于老年人参与社会的各项权利也应予以保障,构建老年人社会参与制度,制定《老年教育法》,为老年人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鲁晓明同时建议,逐步变控制生育政策为鼓励生育政策;适应老年人“搭伴养老”,不愿意在经济上过多牵扯的婚姻特征,一定程度上承认事实婚姻,引入再婚配偶分别财产制、限定再婚配偶继承范围,赋予婚姻当事人更多自主选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