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宋鑫: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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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宋鑫: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有关政策

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5日电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但由于所有者权益理论不完善、评估方法运用欠妥及没有相关配套细则等问题,导致新旧制度无法平稳过渡,企业税负大幅增加。全国政协委员宋鑫建议,应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政策,统筹考量矿产资源权益金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并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算法,在开采阶段依据矿产品销售收入以收益率为主的形式征收所有者权益。

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宋鑫

据了解,为落实《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30个省(区、市)相继发布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践证明,其严重增加了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税费负担。以黄金矿业为例,其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06%,提高到改革后的7.05%,远高于国际平均3.37%的水平。矿产资源税费结构改革前后,其中出让环节占比由5%提高到53%,开采环节由89%下降到47%,与国际惯例相差较大,美国、加拿大等出让环节占比10%,开采环节占比88%。据了解,有关部门已开展以出让收益率为主的政策研究,但至今未解决,建议加快政策出台,避免危及矿产资源安全。

通过调研,宋鑫发现,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经济内涵关系尚需理顺。改革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黄金探矿权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申请在先方式取得,出让环节无需有偿处置,主要通过开采环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改革后,国发〔2017〕29号文件明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因此,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包括了国家所有者权益。但有关部门忽视了这一税费合并的含义和事实,认定仅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途径,导致税费计征重叠。

同时,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未考虑企业前期投入。宋鑫表示,改革前,绝大部分黄金探矿权由企业自行出资探矿,改革后,需要对全部资源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直接沿袭矿业权价款的评估、测算办法,主要以预期收益为原则,对企业前期是否有投入不加以区分,都按同一标准测算出让收益,造成企业前期投入收益被忽略。

此外,以收益金额为主的征收形式,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财综〔2017〕35号文件提出出让收益金额和出让收益率两种征收形式,但由于收益率的规定过于笼统,地方在探索过程中优先采用一次性或短期内征收出让收益金额的形式。对黄金等高风险矿种,矿业权出让时,资源的大小、边界、质量都没有确定,价值无法计算,所有者权益更难以核算。宋鑫认为,且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开发的长周期性,收益金额形式也不利于各项财政的长期稳定收入。

因此,宋鑫建议,矿业权出让收益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应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政策,并将该政策与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扩界和整合等审批手续脱钩,为企业对抗疫情,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同时,要统筹考量矿产资源权益金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避免在税费计征测算时重复征收;对黄金等高风险矿种,改革前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无需有偿处置的,不再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此外,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算法,在开采阶段依据矿产品销售收入以收益率为主的形式征收所有者权益,并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时,扣除企业自行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将黄金等高风险矿种列为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并从国家层面确定出让收益率合理范围。(文/王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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