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OD模式之实施篇
EOD模式是实现生态环境治理外部经济性内部化的创新性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EOD项目为市场化企业投资项目的本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作用,推进EOD项目实施。
一是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作为项目组织主体,负责组织领导、项目谋划、统筹协调、督促推进、评估指导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探索组织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为项目立项、生态环境治理、资源要素保障、关联产业发展、融资支持等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
市场主体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负责项目落地实施、运维经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约定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
市场主体可单独或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EOD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借贷主体,积极对接金融机构。有关金融机构遵循独立审贷(或审批)、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原则,将符合本机构信贷或投资支持条件的项目纳入其储备库,并及时与有关项目单位沟通对接,推进信贷(或投资)审批等。
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确定方式。
EOD项目包含生态环境治理等公益性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应采用竞争性方式一次性确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场主体可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参与项目竞争。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应成立EOD项目公司,确定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依法依规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后,项目组织主体与实施主体签订EOD项目合同。合同应重点约定项目生态环境治理目标及责任、运营维护质量和标准、项目效果评估与监督管理方式、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条款等。合同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约定政府支出责任和融资担保等涉及政府隐性债务的事项。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应与实施方案实质性内容保持一致。
三是项目资金筹措与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含有政府资金投入。以政府资金实施的内容,不纳入项目范围,确保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试点期间,采用国家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项目信息报送、对接、反馈、完善等工作,经过市县填报、省级论证、国家指导后的实施方案,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推送有关金融机构。项目建设中合理安排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科学制定项目建设管理方案,保障项目实施进度与安全质量。生态环境治理技术应成熟可靠、经济可行,确保达到生态环境治理目标要求。
四是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营。
EOD项目实施周期长、要素要求高、综合性强,为全力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质增效,需建立外部保障措施,确保项目可持续长效稳定运营。一是健全组织实施机制,由政府建立工作机制,统筹组织,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明确各单位具体责任,细化牵头部门及分工,落实组织实施责任领导、分管领导和项目责任人,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实施。二是研究制定鼓励政策,包括研究EOD项目要素保障、配套支持、激励政策等,推进项目招采、签约、落地等,并确保项目合法合规推进。三是强化运营保障措施,研究建立生态环境治理效果评估机制,保障项目生态环境效益。研究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四是识别管控项目风险,强化市场风险、融资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等各类风险的预防与应对。五是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加强宣传推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建立项目实施进展、评价及监督结果等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五是严防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及债务风险。项目融资不得含有任何形式政府中长期支出责任和融资担保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事项。项目收益不得含有政府收入,混淆项目边界。如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交易收益、砂石等矿产资源交易收益、项目运营期预期的新增财政收入、税收等。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EOD创新中心徐志杰、杨高玄、罗荣昌)